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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苍南县重点企业、行业商(协)会、专业市场负责人等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联合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坚持社会主义方向,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推进依法纳税进程,促进本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倡导纳税人权益与义务,为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提供帮助。

第四条   本会接受苍南县国家税务局为业务主管单位,接受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苍南县原政府大院内停车场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为纳税人提供免费、高效、快捷的服务,帮助纳税人维护合法权益,引导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防范或减少税收违法行为的风险;

(二)、调查研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纳税单位和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三)、举办纳税人税收、财务知识培训,不断提高纳税人办税质量;

(四)、组织召集专题会议、交流行业经验、加强纳税人之间的沟通;

(五)、协助纳税人对国税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进行监督,依法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六)、发挥桥梁与纽带作用,调处纳税争议,有针对性的邀请有关理事和纳税人代表参与国税定期定额评议、纳税评估约谈、稽查案件审理以及听证、复议和诉讼前的协商;参与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促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

(七)、组织召开会员大会、理事会等各种工作、业务会议。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具有一定的税收法律法规知识,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单位会员必须为苍南县境内国家税收独立纳税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向本会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与本会活动和内部事务的管理权;

3、免费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参加本会活动;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7、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本会的决议;

2、积极参与本会的活动,完成交办的工作;

3、维护本会的声誉和合法权益;

4、积极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5、按规定交纳会费;

6、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除名的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每一年召开一次,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经会长提出并经过理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或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提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经会长提出或半数以上理事提议也可临时召开。

第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良好的业务素质和社会声誉;

2、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中有较大影响;

3、秘书长为专职,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善于团结同志,社交能力较强;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物。

第五章   经费来源、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七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八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二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三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过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项。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本会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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