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满5年方可交易
近日,笔者从县住建局了解到,《苍南县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和回购管理有关规定》已于10月1日起正式执行,用于规范我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根据该规定,我县凡在2005年6月1日《浙江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施行之后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均按此规定执行。目前我县共有安居工程三期(绣水锦园)、灵溪经济适用住房和龙港经济适用住房3个经济适用房项目适用此规定。
经济适用住房的产权是不完全产权,购房者自取得房屋产权之日起满5年方可上市交易。县住建局工作人员表示,上市交易前,购房人应当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缴纳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入时差价收益的50%,取得完全产权(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全部权利)方可进行交易活动。限制期满后不上市交易的,购房人也可以通过缴纳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购入时差价50%的收益取得完全产权。
增值收益的具体计算如下:购房人应缴纳的收益=【(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的计税单价-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时单价)×经济适用住房控制标准内面积-经济适用住房控制标准内面积划拨转出让缴交的土地出让金】×缴纳比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