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资质和安全措施缺乏是主因
近日,笔者从县法院获悉,该院经过案件调查研究发现,近年来全县因生产生活类事故引发的纠纷日益增多,其中没有相应资质、安全措施缺乏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据了解,近三年来,县法院受理76起因生产、生活事故引发的纠纷,这些事故导致3人死亡,27人重伤,47人轻伤,最终责任人被判决承担赔偿标的额共计1424万元,个案平均标的额约18.74万元。
去年7月10日6时30分许,郑某某在龙港镇港河路111号一楼南侧搭建的简易棚内用油锅烧制卤制品后,在未切断油锅火源的情况下离开该简易棚。7时许,该油锅因油温过高引发火灾,过火面积300 平米,造成港河路111号整间民房及屋内财物(价值无法鉴定)严重烧毁,楼上人员死亡二人,轻伤二人的后果。郑某某因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而沈某原患有颈椎退行性改变,在吴某经营的个体按摩推拿店接受吴某推拿时,左侧肩部出现酸胀、疼痛感,伴随出现左上肢放射痛,左前臂及手部有麻木等症状。事后,沈某先后在苍南县第三人民医院、温州医学院附属第二医院治疗,住院治疗30天,共支付医疗费52703.1元。经鉴定,其外伤是导致沈某椎体前缘骨碎片形成、脊髓压迫损失及其症状表现的主要原因,且沈某的伤势构成九级伤残。县法院结合案件证据,认定沈某受伤与吴某有关联,但考虑沈某原患有颈椎退行性改变等因素,酌情确定吴某承担50%的赔偿责任,最终判决吴某赔偿沈某各项损失106519.5元。
县法院提醒,为避免和减少生活生产类事故纠纷案的发生,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从技术、教育、管理三个方面采取措施,尤其要重视安全教育,有效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