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国税局近日出台多项举措,通过抓好税收“缓”、“免”、“减”、“退”、“优”等相关工作,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提升纳税服务质效,与我市企业共渡难关。
“缓”——对生产经营困难、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符合转型升级要求的工贸企业,在报经国税机关按规定审批后,可以在3个月内缓缴税款。坚决避免多头、多次重复评估或稽查,除上级交办任务和举报案件外,近期不另行安排其他专项稽查,第四季度行业性专项纳税评估工作暂缓。
“免”——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暂免征收小型微型企业发票工本费。增值税纳税人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以及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落实个体工商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政策,对月销售额2万元以下的个体户不征收增值税;第四季度不调增个体税收定额,符合条件的予以调减。
“减”——全面落实促进经济转型升级、节能环保等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实际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退”——加快首次退税下户调查,实行当月申报当月退税。加强出口退税和征收管理人员的信息沟通,全面清理核实部分企业自2011年1月1日以后出口的逾期未申报、逾期未核销等数据,及时将相关信息传递给企业,使企业能按新政策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申报退税。多举措帮助出口企业解决收汇核销信息缺失问题,目前已有16家出口企业涉及228万美元出口额的核销无信息问题得到了解决。继续推行出口退税“柔性管理”,对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涉税业务一般性违章行为,给予政策辅导,实行限期整改,尽量不予处罚,同时根据企业状况及需求,帮助企业加强内部相关环节的协调和沟通,促进出口企业健康发展。
“优”——在提升服务质效方面下功夫,力求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加大对办事公开制、首问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否定报备制、重大项目行政审批代办制等办事制度的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推诿拖延等不良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