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下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62号)。文件内容见附件1、附件2。
一、政策涉及企业所得税内容:对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实施选择性税收优惠政策
(一)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二)企业选择适用上述任一项政策,均允许被投资企业按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时的评估值入账并在企业所得税前摊销扣除。
(三)技术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四)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是指纳税人将技术成果所有权让渡给被投资企业、取得该企业股票(权)的行为。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一)选择适用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当为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技术成果所有权投资。
(二)企业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应在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将相关内容填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3),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三)企业接受技术成果投资入股,技术成果评估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调整。
三、实施时间
自2016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