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县市场监管局成功查处了首起利用微信公众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信息的案件,这也是该局查处的首个利用微信平台发布虚假违法广告的案件。
据悉,2015年8月,当事人许某擅自以苍南县某公司的名义注册申请了一微信公众号,并以中国最大的电影资源平台的名义向朋友推送电影资源和转发一些低俗和涉嫌色情的影片,日前被该局执法人员查获,当即要求当事人立即予以整改,主动删除大量低俗色情嫌疑信息,并将对其违法行为予以立案查处。 近几年,微信朋友圈、微博的广告越来越多,有的微商甚至在微信群中发红包,要求抢到红包者帮忙在朋友圈转发广告。这种随手转发广告引发的问题越来越多。朋友圈里哪些内容属于广告?据执法人员介绍,2015年9月1日实施的新《广告法》中规定,“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服务”,就是一种广告行为。无论是否涉及“费用”,只要是发布产品信息或服务,都属广告的性质。在一定条件下,转发广告的人也属于广告发布者,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广告法》中规定,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微友友情“搬运”广告不可能再毫无责任。需要承担怎样的责任?《广告法》中规定,自然人不管是否收取了费用,都不影响发布广告行为的性质。这意味着,追责将会延伸到微商和转发者。凡是在微信圈里向他人散布或转发虚假广告致人损害的,只要有过错,就应该承担责任,后果严重的还须承担刑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