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促进税务系统行政处罚工作规范化,浙江省国税局、地税局分别于2012年、2010年制定了行政处罚裁量制度,随后又经过多次修改完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实施,在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相关要求,避免因国地税各自的处罚裁量标准不一导致出现“同事不同罚”的情形,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总结近年来税务行政处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过多次调研和征求各方意见,共同制定了《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实施办法》(以下分别简称为《实施办法》)和《浙江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以下简称为《裁量基准》)。
二、《实施办法》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十四条。主要总括提炼裁量基准制定和适用的一些原则性要求,同时为兼顾条文的完整性也对实施处罚的个别要求作了提醒性重复,但涉及处罚实施程序方面的具体内容基本不再重复。主要内容有:一是规定了税务机关适用裁量基准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二是对应当从轻或减轻、从重的若干情形进行了列举;三是重申了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前的告知义务和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权利。四是规定了适用《裁量基准》将导致个案处罚明显不当的变通适用程序。此外,还授权县以上国、地税机关可对上级制定的裁量基准进一步细化和量化。
三、《裁量基准》主要内容 《裁量基准》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由税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进行了全面梳理,将57种违法行为根据处罚依据分为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检查、发票及票证管理、纳税担保、社会保险费征收九大种类,对违法程度尽可能细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五种,并将与之相对应的违法情节进行了具体量化,增强处罚实施机关的可操作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