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疫情防控
 
      网站栏目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财经微观    政策法规    人物风采    疫情防控    简报    会长企业    通知公告    会刊
 
 
 
 
 您当前位置的: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时间:2016/8/11 11:06:56 来源:本站 作者:三创网络 

   一、随着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的全面推行,利用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专用发票管理日趋成熟,税务总局决定取消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统一在《中国税务报》上刊登“遗失声明”的规定,相应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盗、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1995〕292号)。

  二、上述规定取消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修改)第三十一条“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发生发票丢失情形时,应当于发现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的规定,发生发票被盗、丢失情形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于发现被盗、丢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

 
友情链接: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疫情防控  
 
Copyright ? 2012 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三创网络
电话/传真:(0577) 68717111 26658777 68751855 68716388  浙ICP备1203737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27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