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告出台背景 2014年6月1日起,电信业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规范营改增后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以明确电信企业的汇总纳税问题。我省制定出台本公告,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细化,明确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相关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明确税务登记事项 我省电信企业为独立核算的纳税人,其下属各分公司为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按规定分别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明确征收管理要求 公告明确了我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中总分机构增值税缴纳办法和年度清算相关征收管理要求。我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提供电信服务、其他应税服务和货物销售(含修理修配,下同)业务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电信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6号)计算缴纳增值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的增值税实行年度清算。每年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后,对上一年度总分机构汇总纳税情况进行清算。 (三)明确发票领购流程 浙江省电信企业总机构和市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均应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领购手续,县(区)级分支机构需要使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由市级分支机构统一领购。 (四)明确红字发票开具 电信企业县(区)级分支机构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由市级分支机构按规定向其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市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核对无误后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市级分支机构应建立、健全县(区)级分支机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内部管理制度。 (五)明确资料报备规定 浙江省电信企业应于每月月底前将所属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的增减变动情况(名称、所在地、开业时间等)分别报送省国税局和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未发生增减变动的,无需报送相关资料。 三、公告施行日期 公告的施行日期为发布之日(5月23日)起。由于税收规范性文件自查清理工作要求,《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浙江省电信企业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浙国税发〔2014〕98号)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