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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及有关事项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时间:2016/5/30 10:48:16 来源:浙江国税办 作者: 

公告根据我省实际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了我省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

一、营改增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的纳税人及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前(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手续。试点实施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并兼有应税行为的试点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登记手续。

二、什么是应税行为年销售额?

我省试点实施前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是指试点纳税人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提供应税行为的累计销售额,含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按下列公式进行计算:累计销售额=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营业税税率%)。

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

兼业经营的试点纳税人在计算年应税销售额是否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时,生产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销售额和应税行为销售额不合并计算。

三、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如何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

应税行为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以及新开业的试点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

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四、试点纳税人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具体程序?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相关手续的,如何处理?

试点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相关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三条的有关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六、试点纳税人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有税务违法行为的如何管理?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规定,试点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发生增值税偷税、骗取退税和虚开增值税扣税凭证等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对其实行不少于6个月的纳税辅导期管理。

七、本公告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本公告是财税〔2016〕36号文中试点纳税人进行一般纳税人登记的相关规定,应与财税〔2016〕36号文施行时间同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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