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疫情防控
 
      网站栏目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财经微观    政策法规    人物风采    疫情防控    简报    会长企业    通知公告    会刊
 
 
 
 
 您当前位置的: 网站首页 > 政策法规 > 正文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5/9/8 8:38:52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作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对个人持股1年以内(含1年)的,上市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于次月5个工作日内划付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三、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他有关操作事项,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本通知自2015年9月8日起施行。

  上市公司派发股息红利,股权登记日在2015年9月8日之后的,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本通知实施之日个人投资者证券账户已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其持股时间自取得之日起计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2015年9月7日

 
友情链接: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疫情防控  
 
Copyright ? 2012 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三创网络
电话/传真:(0577) 68717111 26658777 68751855 68716388  浙ICP备1203737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27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