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细化了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的内涵,明确了关联企业间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时点和有关征管要求,方便征纳双方更好地理解、执行政策,进一步支持企业兼并重组,优化企业发展环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要求,2014年底,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将上海自贸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政策推广到全国适用,明确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实现的资产转让所得,可在5年内递延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行为,缓解企业纳税负担。为增强政策的可操作性,税务总局在公告中进一步明确了有关征管问题。 考虑到核定征收企业通常不能准确核算收入或支出,公告明确,只有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才能适用上述递延纳税政策,且需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收入的确认是执行递延纳税政策的前提。此前的递延纳税政策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但关联企业之间发生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可能由于具有关联关系而不及时办理或不办理股权登记手续,造成延迟确认或长期不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客观上延长了递延纳税期限,造成对政策的滥用和纳税的不公平。为避免上述问题,公告规定,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行为,投资协议生效后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 公告提出,对于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同时符合多项政策的,企业可选择其中一项最优政策执行,并且一经选择不得改变。公告还明确了递延纳税政策的申报流程、申报表和所需留存的资料,方便纳税人申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