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些人的福音,也可能是另一些人的“噩耗”。5月8日,财政部发布《关于调整卷烟消费税的通知》,从5月10日起,卷烟批发环节的价税税率由之前的5%提高至11%,上调6%.上调后,香烟涨价10%以上。这是中国有史以来首次尝试以“税价联动”的方式控烟,那些深受“二手烟”之苦的人可能对此拍手称快,但烟民们可能会抱怨荷包受损。 无论如何,改革总是要涉及利益调整,而通过对烟草产品加大课税来控烟,在全球都是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方式。中国已经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烟草生产国和消费国,吸烟对女性、青少年的危害越来越大,鼓励人们减少吸烟是对生命健康的维护,也有利于现代文明的生活方式与公共空间的形成,而且通过税收这样的经济杠杆来实现目标,与行政性控烟、禁烟相比,副作用较低,也更能获得消费者的主动依从。一直以来,消费税都承担着调节受众行为,改变消费风气的功能,这次上调是这项功能的合理发挥。 中国消费税的主要来源是烟草、成品油和汽车等产品的消费。近年来消费税收入不断增长,在2009年由于其征收范围扩大等原因,消费税一举超过个人所得税而成为第四大税种。显然,在税收体系中如此重要的地位足以让消费税成为改革的重点领域。去年曾有报道称,消费税调整方案可能在去年10月出台,调整内容可能是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征收环节,以及将其改为地方税,但时至今日未见全面的改革方案出台。不过,近半年来,对成品油和烟草的消费税都有调整,也许应该趁着这个势头,全面推进消费税改革。 消费税改革能为促进经济转型发力。消费税的一个重要功能就是纠正负外部性,像香烟就是典型的具有某种负外部性的产品。中国消费税的征收对象可以更多地向高耗能、高污染的产品倾斜,以鼓励降低能耗,鼓励向集约型经济的转变。如一些专家建议的,大排量的车辆等产品也可以纳入到消费税中来。不过需要注意的一点是,中国目前也在考虑开征环保税,该税也试图发挥类似的功能,所以一定要做好两种税之间的分工和衔接,避免产生重复征税问题。 消费税方面,国际上通行的做法还包括加大对奢侈品的征税。这主要会影响纳税能力强的富裕人群,而不会对中低收入者的消费能力造成过大伤害,所以副作用较小,并能起到调节贫富差距的作用。这样的改革还有助于减少“炫富”等行为,缓解社会矛盾并形成健康风气。目前中国对游艇征收消费税,未来私人飞机等奢侈品或许也可纳入其中。 目前消费税主要是在生产制造环节和进口环节征收,只有个别种类是在零售批发环节征收,这固然有便于保证税收入库的效果,然而也会导致消费者自身对税收的感觉较弱,不利于发挥消费税引导消费者改变行为的功能,也与国际实践不太相符。比如,成品油消费税是对生产企业征收的,所以不容易通过在消费者购油时引发“纳税痛苦感”,从而直接刺激他们减少燃油消费。而这一次烟草消费税的调整就不一样,重点放在了烟草批发环节,改变了过去烟草税过度集中在生产环节的做法,类似这样的改革思路应该延续。 消费税改革要处理好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消费税增加的负担不可避免地会由企业和消费者共同分担,但分担的比例则取决于征税对象的需求弹性和具体的供求关系。当然这不是单由消费税税则自身决定的。如果成品油等领域的垄断能进一步打破,市场竞争性能够增强,消费者选择的范围更大一点,那么消费者承担的税收的比例也可能会低一些。 从整个财税体制改革的角度看,消费税在我国还可能发挥一个重要功能,就是成为地方的主体税种,这其实也是各方一直在呼吁的。在现行的分税制之下,消费税是中央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在当前地方财政收入增长乏力的现实中,构建地方主体税种的任务显得更为迫切。但是也需要看到的是,消费税本身无法成为地方税源的主力,而且作为当前税制中的间接税,也不适宜成为主力,改革还需综合统筹。目前比较适合成为地方税主力的是房地产税,因为它是直接税,公众可以直接将纳税与享受的地方公共服务联系起来,这更符合税收中的“受益原则”,其合法性和民众接受度也会更高。 另外,把消费税纳入地方税的这个问题与征收环节的调整也是相关的。比如成品油的生产企业只是集中在少数地区,但成品油的消费是全国性的,如果在改成地方税之后,依然在生产环节征收,那对不同地方将是不公平的,只有放在销售环节征收才符合消费税的宗旨。 消费税是一种历史很久的税种,不过随着时代的发展,其重要程度日益下降,在西方国家历史上,消费税所占比重呈相对减少趋势。在这一背景下,中国既需要继续利用消费税的功能,也要谨慎注意控制消费税的“火力范围”,更专注于精确化的调节。征收范围方面应遵守的大原则是更多集中于纠治负外部性,而对于生活必需品则尽量网开一面,降低税率或者取消。归根到底,消费税改革应该更加瞄准靶心,在征收对象、税率结构和课税环节等方面缜密地理性设计,从而让消费税在推动中国经济向低能耗模式转型、向环境友好型社会转型、让民众从中获益的同时,又不降低广大消费者的福利,达到一举多得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