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13〕20号)
为支持城乡道路客运行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1]63号)精神,现将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如下。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的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是指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批准,按《汽车客运站级别划分和建设要求》等标准建设的,为公众及旅客、运输经营者提供站务服务的场所。符合免税条件的企业须持相关文件及站场用地情况等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通知执行期限为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