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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到了,关于发票的维权常识你都清楚吗?

时间:2018/3/15 15:27:42 来源:厦门国税微宣传 作者: 

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都应该以诚信为首要原则,脚踏实地,才能获得认可。今天,借着3·15的契机,想和大家伙说说关于发票维权的那些事儿在日常生活中,大家在消费的同时,是否也会遇到商家以各种理由不开具发票的情况,当你们遇到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应对呢?

小剧场·第一弹

  前几天,小白在某卖场购入小型家用电器1台,因赶时间忘记索要发票,结果使用2天不到就坏了。于是,小白到卖场理论,要求赔偿损失。卖场人员表示,因为无法证明这台电器是从卖场购买的,因此不能赔偿保修。

维权小贴士

发票是我们日常经济活动中非常重要的凭证,既能够证明商品的来源,还是商品更换保修的证明、事故索赔的依据、单位报销记账的凭证……所以,无论如何,大家在消费的时候一定要记得索要发票,这既可以保护自己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避免给一些商家提供偷税漏税的机会

小剧场·第二弹

  某天,小李在某餐厅吃完饭,用团购软件付款有9.5折优惠,于是便通过软件在线支付。但当他要求开具发票时,商家却告诉他,由于小李享受了优惠,因此无法提供发票。

维权小贴士

  这一招是商家为了不开发票最经常使用的理由。有不少消费者提出通过优惠买单、团购等方式结算费用时,多数商家拒绝提供发票。问及原因,答复均为顾客已经享受了优惠,如果需要发票,只能按原价支付。经营者利用优惠方式来招揽顾客,本无可厚非,但如果以打折的诱惑来逃避开发票的义务,这个行为就不可取了。

小链接 ·商品打折怎么开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折扣额抵减增值税应税销售额问题通知》(国税函〔2010〕56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是指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的“金额”栏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未在同一张发票“金额”栏注明折扣额,而仅在发票的“备注”栏注明折扣额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小剧场·第三弹

  这一天,小张部门组织开展活动,活动期间大家去某饭店吃工作餐。饭后,小张向饭店索要发票时,饭店指出,现在生意太好,发票用完了,没办法提供。这个让小张有点着急,还得向公司报销呢?

维权小贴士

  对于这个老套路,大家要坚决say no!发票用完了,商家可以去税务局申请增购发票,而且现在很多地方都已实现无纸化办税,只需要在网上提交申请就可以了~所以一般不会出现没有发票的情况。如果实在是有突发情况,企业没有及时增购发票,你可以让商家写明购物日期和未能拿到发票的原因、以及换取发票时间,并在字据上加盖商家公章。拿到纸质字据后,可以在约定时间内到商家换取发票。

  除了上面说的情况,商家还有可能会使用各种说辞不开发票,大家一定要据理力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相关文件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消费者索要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的,经营者必须出具。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处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应当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营造诚信纳税氛围,人人都有责任。希望大家都能重视起来,如果日后再遇到商家拒开发票的情况,大家可以到当地税务机关举报,或拨打12366税务热线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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