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行政处罚程序出新规
明确提出执法人员“回避”条件
为规范价格主管部门行政处罚程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日前公布了修改后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程序规定”),这一规定自今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程序规定,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程序规定提出,行政处罚无效。程序规定提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与办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处理的。执法人员的回避,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人或者经授权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