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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赴宴饮酒过量身亡 家属告酒友索赔79余万元

时间:2017/8/31 9:11:01 来源: 作者:周蓓蓓 

律师观点:劝酒有可能会侵害他人权益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徽男子张某应朋友之邀吃饭喝酒,喝完酒后,一起聚会的人把他送到宾馆休息。大家原以为这场饭局就此结束了,却没有想到,张某因饮酒过量在宾馆里身亡。事后,张某的家人以同行酒友多次劝酒存在过错,将这些酒友告上法庭,并提出索赔79万余元。

  法院案例

  男子过量饮酒死亡

  劝酒者被告上法庭

  张某之前曾在温州务工,2015年到福建省厦门市做水果生意。

  他去世时年仅46岁,事情发生在去年1128日,张某从厦门来到温州,受朋友陈某之邀,8个人在瓯海区潘桥街道一家饭店喝酒。

  据张某家属的委托代理人称,喝酒席间,7名酒友多次劝张某喝酒,而且喝了两种不同类型的酒,导致张某饮酒过量。

  张某醉酒后走起路来摇摇晃晃,7名酒友把张某送到一家宾馆休息,然后各自离开。

  到了第二天,宾馆工作人员发现张某在房间内死亡,急忙报案。根据法医鉴定,张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05mg/100ml,属饮酒过量死亡。

  张某的母亲和子女认为,和张某一起喝酒的朋友多次劝酒,并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任由醉酒的张某独自留在宾馆内,存在一定过错。

  826日,瓯海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开庭前,张某的家人与五名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五被告共赔偿张某家人8万元。原告撤回对五名被告的起诉。另两名被告经合法传唤拒不到庭。

  法庭未作当庭宣判。

  律师观点

  劝酒不但伤害身体

  还会侵犯他人权益

  如今朋友聚会,劝酒的事情已是司空见惯。而酒友因饮酒过量导致死亡,同饮者要不要担责?具体分哪几种情形?

  温州晚报读者律师顾问团成员、浙江震瓯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微微:朋友聚会,适量饮酒可以放松情绪,营造氛围,有利于加深朋友之间的感情。但劝酒或过量饮酒,不但伤害身体还有可能会侵犯他人权益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即行为人除负有不得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不作为义务外,还负有一种作为义务,结合本案即为注意义务。在朋友聚会的过程中,同饮者对不胜酒力或饮酒过量的人在酒桌上负有提醒、劝告的义务,对醉酒的人负有及时通知其家属、将其安全送回家中交给其家人或送往医院的义务,在家人接手前,同饮者仍负有协助、照顾、帮助等最大限度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未尽到上述各种应尽的照顾义务,即应认定同饮者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的过失,应对醉酒伤亡的后果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就本案而言,同饮者不但在酒桌上进行劝酒,而且将醉酒的受害人一人留在宾馆,没有留人陪同照顾,这是同饮者的过错所在。但受害人作为成年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对自身安全加以注意的义务,其本人应当知道自己有多大酒量,过量饮酒对身体有害,却依然过量饮酒,最终导致死亡,因此,受害人对自己醉酒造成的严重后果其本身是有过错的。这就减轻了同饮者的侵权责任,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责任。

  近些年,酒友死亡,同饮者承担责任在司法审判中存在不少判例,这将有助于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饮酒习惯,做到自身饮酒量力而行,敬、劝他人礼到即止。

  新闻链接

  温州晚报曾于2016129日刊登一篇报道,同年47日晚,温州市区人阿海(化名)受朋友阿青(化名)邀约到市区一家餐馆吃夜宵。其间,阿青等人多番向阿海劝酒,导致其饮酒过量。当晚11时聚餐结束后,阿海和阿青起身离开。不料,醉酒状态的阿海在下楼时失足从楼梯跌落,导致头部受伤并不省人事。

  此次聚餐的组织者阿伟(化名)下楼看见阿海躺在地上,见阿海没有流血也无其他异常就先行离开,只留下阿青一人在餐馆照看。见阿海一直没有恢复知觉,阿青便联系了阿海的家人。阿海的家人赶到将阿海送往医院救治后,阿海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阿海的儿子和父亲将夜宵组织者阿伟,邀请阿海前去吃宵夜的邀约者阿青,还有餐馆老板阿中(化名)告至鹿城法院,要求他们赔偿各项损失共计87.428万元。

  鹿城法院一审宣判,聚会组织者承担5%的责任,餐馆老板承担10%的责任,邀请者承担30%的责任,分别赔偿死者家属5.16万余元、10.37万余元和31.2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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