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称,纳税人取得的中央财政补贴,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近年来,为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新能源及高效节能等产品的推广使用,国家出台了多项中央财政补贴。针对是否应征收增值税的讨论,国税总局表示,无论采取何种补贴方式,购买者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格,均为原价格扣减中央财政补贴后的金额。根据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公告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已发生未处理的按公告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