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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纳税人应知晓问题

时间:2017/1/3 15:01:11 来源:本站 作者:纪宏奎 赵辉 

一、小规模纳税人的定量标准

《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货物或应税劳务(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除此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 80 万元以下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 50%以上。全面实行营改增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应税行为的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即: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 500 万元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纳税人为小规模纳税人。该标准是针对营改增后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上述年应税销售额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另外,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权对年应税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

二、年应税销售额的口径

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减免税销售额以及按规定允许从销售额中差额扣除的部分。年应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和免税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如果该销售额为含税的,应按照征收率换算为不含税的销售额。另外所称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前的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连续不超过12个月应税行为营业额合计÷(1+3%)。按照现行营业税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营业额按未扣除之前的营业额计算。试点实施前,试点纳税人偶然发生的转让不动产的营业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三、兼营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的界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应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与应税行为销售额分别计算,分别适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标准。举例:某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服务项目,有下列情形:如果批发零售业务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年销售额450万元,合计520万元,虽然合计金额超过80万及500万标准,但由于应税货物及劳务年销售额未超过80万,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不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85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400万元,由于应税货物达到85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如果批发零售年销售额70万元,应税服务销售额505万元,由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达到505万,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需要说明的是:试点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只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除非税法规定了特定项目简易征收之外,全部经营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四、按小规模人纳税的例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50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所称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营改增之后,非增值税纳税人已不复存在,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否可以继续简易计税呢?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其他个人不属于一般纳税人,即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而这里的“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的规定:“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不经常发生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也就是说,试点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虽然已是增值税纳税人,但对其不经常发生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应税行为,仍可以选择简易计税。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的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但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五、达到一般纳税人条件未申办的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规定,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 139号)规定,《税务事项通知书》中需明确告知:其年应税销售额已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应在收到《税务事项通知书》后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或《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逾期未报送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表》或者《不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表》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直至纳税人报送上述资料,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方可停止执行。但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当从什么时间计算?《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进行了明确:纳税人在《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内仍未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一般纳税人认定有关资料的,其《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后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事项通知书》规定时限届满之前的销售额,仍然按小规模纳税人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

六、小规模纳税人符合条件也可以申报一般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划分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的一条重要指标,是纳税人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并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实践中,纳税人只要建立健全了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能够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即使其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登记为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如何理解“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会计核算健全,是指能够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主要是指:有专业财务会计人员,能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置总账和有关明细账进行会计核算,能准确核算增值税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等。“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是指能够规定如实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并按期进行申报纳税。纳税人应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是否“会计核算健全”和“能够准确提供税务资料”的情况。需要注意的是:如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并非是“资格认定”。主要原因是:按照国务院简政放权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8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资格管理方式由实行认定制调整为实行登记制。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一经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七、扣缴非居民企业或个人增值税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购买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在计算应扣缴税额时,应将应税行为购买方支付的含税价款,换算为不含税价款,再乘以应税行为的增值税适用税率(不适用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扣缴的增值税税额。例如:境外公司为某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合同价款106万元,且该境外公司没有在境内设立经营机构,应以服务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则购买方应当扣缴的税额计算如下:应扣缴增值税=106万÷(1+6%)×6%=6万元。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即非居民企业或个人提供应税服务不区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为应税服务的适用税率。需要注意的是:扣缴义务人如何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所扣缴增值税可以依法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八、小规模纳税人需要专票可以代开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为保障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工作顺利实施,方便纳税人发票使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地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4号)规定,在全国91个城市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开展住宿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对试点纳税人提供住宿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应税行为,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可以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主管国税机关不再为其代开。但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专用发票的,仍须向地税机关申请代开。

九、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增值税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小规模纳税人,一般是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对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动产)以及销售自己未使用过的旧货,按照3%减按2%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征收率同样为3%,但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如5%的征收率,具体包括: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取得不动产;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取得的不动产。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可以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也可以选择差额纳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十、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差额纳税

在营改增之前,对支付的广告制作费是可以从总收入中扣除差额缴纳营业税。但营改增后,列举的差额征税规定中并没有该项,相应就不能扣除广告制作费后差额缴纳增值税。又如财税〔2016〕36号文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承运方运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上述差额征税项目中,客运场站服务适用差额扣除政策只限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应当按照全额按照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而提供旅游服务差额扣除政策即适用小规模纳税人,也使用一般纳税人。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是否适用差额扣除政策要视现行政策的具体规定。

十一、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即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进行上一个季度的增值税申报。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纳税人,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适用于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小规模纳税人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除另有规定或纳税人有特殊情况外,应当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

十二、小规模纳税人的增值税减免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即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又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情况下,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23号的规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分别核算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自2016年5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另外,按季纳税的试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7月纳税申报时,申报的2016年5月、6月增值税应税销售额中,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销售额不超过6万元的,可分别享受小微企业暂免征收增值税优惠政策。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6号)的规定: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前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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