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1日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使用新的管理办法。自2015年2月1日起,车辆购置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使用新办法,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施行;从2月4日起,系统督查有了自己的管理办法。自2015年3月1日起,新的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实施。自2015年5月1日起,修改后的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也呼之欲出。
10个办法的出台,使纳税服务更加规范,对于推进依法治、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1、《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
明确了自然人股东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于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或组织(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股权(股份),关于分期缴税的相关问题。
2、《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5号)
重新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方法。新《计税办法》对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与家庭生活混用不能分清的费用,允许按照40%的比例视为与生产经营有关费用进行税前扣除;支持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从业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允许其对不超过办法规定标准的部分进行税前扣除;将个体工商户用于研发的单台设备一次性税前扣除的价值标准由5万元提高到10万元。
3、《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
进一步明确车辆购置税征管问题。对制定依据、征税范围、纳税申报、计税价格、退免税管理、完税证明等原则性条款进行规定。
4、《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
《办法》突出了纳税人合法权益保护,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必须组织听证,让纳税人充分陈述申辩、举证主张;参与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规定和工作纪律,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各级税务局督察内审部门将加强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监督。
5、《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2号)
进一步规范和明确税务机关采取一般反避税措施的适用范围、判断标准、调整方法、工作程序、争议处理等相关问题。
6、《系统督查管理办法(试行)》(税总发〔2015〕19号)
对规范系统督查工作、科学推进工作落实有着重大的现实意义。
7、《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
对用票单位使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不再设置条件限制,明确用票单位可以书面向税务机关要求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税务机关确认印有该单位名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8、《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
取消“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和“扣缴税款登记核准”两项行政审批事项,将“核发”修改为“发放”,将“申请”改为“报告”,重新规范纳税人识别号的称谓和赋码规则。
9、《出口退(免)税企业分类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号)
简化出口企业报送的资料,优化出口退(免)税管理,便利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
10、《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5号)
取消对葡萄酒消费税实行凭《葡萄酒购货证明单》退税的审批管理方式,改以抵扣办法解决葡萄酒消费税重复征税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