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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超期维权案例引发 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思考

时间:2015/7/13 9:14:10 来源:神州财税 作者: 
 2009年11月6日,总局下发了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首次以规范性文件形式系统阐述了纳税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鼓励纳税人正确维护自身权益,促使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重新认识纳税人权益,是税务部门着力推进依法治税和推动纳税人权益保护的重要举措。本文通过剖析一起超期维权案件,结合基层工作实践,从纳税人自身和税务人员执法两个角度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现状进行剖析,并提出解决问题措施,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纳税人权利保护体制,使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得到有效地保护。
    2008年7月,国税局稽查部门在对某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中发现,该公司承接某宾馆中央空调设备及其安装工程决算总额为44万元,但该公司仅对其中空调销售收入19万元向税务机关申报,对安装收入金额为25万元以合同转包为理由未申报纳税。税务机关依法确认该安装业务收入为增值税混合销售收入,涉及税款、滞纳金和罚款共计7.3万元。并及时发出行政处罚告知书,该公司没有要求听证。税务机关于2008年9月下发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
    2009年2月,该公司以“无水电及空调工程安装资质”为由请求某人民法院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确认无效,终止履行。又于2009年4月23日,以税务机关不应该以无效的合同为确认收入基础、不能确认混合销售为由,向人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法院判令返还税款、滞纳金、罚款7.3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裁定以其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原告起诉,但该公司认为税务机关没有口头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诉讼的权利,且公司财务负责人盲目签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没有超出诉讼时限,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二审过程中,上诉人通过法庭辩论和调解,方表示服从原审裁定,申请撤回上诉。案件虽然过去,通过本案起诉、应诉,再起诉、再应诉,给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纳税人都带来许多反思。
    一、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知行的现状
    (一)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知之甚少。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公告后,笔者所在的区国税局在进行税法宣传中,实施了一项名为“纳税人,您知道您的权利吗”的调查活动,共有300人填答了问卷,其中只有12%的受访者了解纳税人的权益,“完全不知道”的约占5%,其余80%多的人则处于“知道一点点”的状态;17%的人说自己想行使权利,但不知道怎么办,对不服税务机关处理决定的,基本上采用的是上访找领导的方式,似乎只在很“无奈”的情况下才进行起诉,而对复议权、诉讼权、听证权等却不知道或不知道细节。在本案中,该纳税人就是因为不知道听证的权利和如何具体使用行政诉讼权,在处罚告知其可以听证时未申请听证,在时距文书送达之日达209天方才提起行政诉讼,大大超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三个月期限,最终导致被驳回。
    (二)纳税人自觉履行义务意识令人堪忧。本案中上诉人明显少申报了应纳税款。多年来,全国范围内因纳税人无视法律义务、随意处理涉税业务、不履行纳税而被处罚、被追究的案件屡见不鲜。从目前形势看,受社会环境、执法环境、传统观念和征管手段等因素影响,一些人追求经济利益,纳税意识淡薄,偷逃税手段日趋智能化和隐蔽化,企业改制、产权重组、关联交易日益增多,现金交易、账外经营已形成偷税链,查处偷税难度不断加大,今后偷税与反偷税也将长期存在。
    (三)纳税人对待主动维护权利视之漠然。纳税人充分关注自身权利义务的案例却是少之又少,大多数人对此是漠视的态度,无所谓有也无所谓无。就笔者所在的区局,自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仅有两起纳税人要求听证案件,一起行政诉讼案件(即本案)。在本案的案情中也可以看出,税务机关在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时,对其听证、复议、诉讼的权利通过告知书的形式进行了告知,但该公司接收人员只是简单地在送达回证上签字,而对告知条款视之无睹,更没有认真研读,事后还以送达人员没有口头告知其相关的权利义务为由进行申辩,显然苍白无力,毫无法律效力。
    (四)纳税人对自身权利与义务维之乏力。一是由于企业办税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对企业财务只能进行简单处理,加之可能对税法的理解不到位,从而造成税收风险,如在本案中,该纳税人没有要求听证和申请行政复议,而是一再强调是企业财务人员做帐不规范造成的,没有以违法做帐来谋取利益的动机取向,不应受到处罚,同时又采取了到法院申请撤销合同的错误做法。二是受潜规则的影响较大,以及税务部门存在极少数人员以权谋私、以税谋私,使得纳税人宁愿相信社会潜意识“关系”而不愿意利用法律、法规。本案中该公司就曾通过社会上方方面面关系向税务局施压,企图退还税款、罚款。
    二、税务人员对维护纳税人权利的现状
    (一)各项征管措施的实施客观上对纳税人维权形成阻力。从防范和化解税收风险的角度,国家必须出台很多的征管措施,并不断加大力度,客观上让纳税人处于从属的地位,这也必然导致了纳税人在某些权利方面受到损害,如随着征管信息化的发展,绝大多数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实行网上申报、网上报税、网上认证发票、网上开具发票等,有的地区甚至要求网上办税面要达到100%,这虽然从很大程度上可以加大信息化控管力度,增强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监控能力,但另一方面除了纳税人要负担购买计算机、打印机、金税器具以及上网费用等成本之外,由于网络保密的严密性等原因,对纳税申报方式选择权甚至保密权都会构成一定的阻力。
    (二)税务人员对纳税人权利认识不足也会造成一定影响。一方面少数税务人员在日常税收征管中过分强调税务机关代表国家对纳税人进行监督管理,要求纳税人服从、被支配和履行义务,对维护纳税人权利的积极性、主动性不高,不能充分考虑纳税人正当合理的需求,如指定申报方式、反复索要纳税资料等等,都会在一定程度上侵害纳税人的权利。另一方面是部分税务人员不能正确理解维护纳税人权利与公正执法之间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关系,对纳税宣传的力度不够,没有把它提升到有利于提高税收征管质量的高度加以重视。如在本案中,该纳税人对外包收入,税务机关如能及时将有关政策宣讲到位,让纳税人及时纠正错误,正确履行纳税义务,就可以免于不必要的处罚。
    (三)税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服务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高。有的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还不能完全满足纳税人的合理需要,税收政策掌握不够熟练,工作方法简单,缺乏耐心细致的解答和沟通技巧,在积极善意提醒、主动耐心纠正方面措施不够,纳税服务的手段滞后。这些也导致了部分纳税人由于心存侥幸或心理失衡,降低了对纳税义务的遵从度,造成了纳税权利义务履行的偏差。
    三、现代税收征管必须加强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告知与维护
    权利是人类文明社会所具有的一种实质性要素,它既是人的基本价值追求,也是社会文明演化进取的不可少的力量。权利和义务具有平等性、现实性和统一性,两者相互依存、相互促进、互为条件。多年来,国内纳税遵从度一直不太理想,这其中既有纳税人的思想觉悟和纳税自觉的问题,但更为关键的原因,可能还是在于税务部门长期缺乏保障纳税人基本权利的意识,导致过分强调纳税义务而忽略纳税人权利。基层税务机关是维护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实际执行者。因此,我们必须更好地理解总局“告知书”的发布初衷,加强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维护,以此作为税务机关转变观念、注重纳税人权利与义务平衡的一个良好开端。
    (一)立足宣教。一是加强对纳税人权利与义务的宣传教育,让纳税人更加清楚纳税过程中的权责,正确指引好纳税人享权利、尽义务。方便其准确、快捷地完成涉税事宜。二是加强对税务人员的宣传教育,要求税务人员深刻领会公告的精神实质,积极转变执法服务观念,重新定位执法服务的价值观,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和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法定义务的理念。通过积极做好纳税人咨询解读需求平台推广应用工作,定期组织税收政策咨询解读活动,落实纳税服务12366热线、“定期坐堂制”、“专家咨询日”等制度,建立一个系统性、全方位的税收宣教平台,让征纳双方将各自的权利与义务捻熟于心。
    (二)规范遵从。以提高纳税遵从度为根本目标,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就是最好的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一是纳税人要提高对纳税义务的遵从度,提高对自身权利的关注度和维护度,强化主动纠错的激励机制和知错不改的惩戒机制。二是税务机关要提高对税收服务的遵从度,提高对自身执法权利的力度和规范度,提高纳税人对执法和服务的满意度。通过进一步完善纳税服务、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税收管理,在内容和形式上做到丰富内涵扩外延,提升层次求实效,严格按照规定接收、使用和传递纳税人的信息,保障纳税人的涉税信息保密权。让执法在服务中规范,让服务在执法中升华。
    (三)强化监督。一是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以权益维护为着力点,强化内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完善集纳税人需求收集、分析、处理于一体的快速响应和保障机制,不断拓宽纳税人投诉的渠道,加大对纳税人投诉问题的查处力度,进一步完善纳税人投诉查实待岗制等制度,约束自由裁量权,确保权力公开、透明、高效行使,使得纳税人的需求得到及时响应和有效处理。二是要切实保障纳税人的救济权。“无救济即无权利”,没有相应的税收救济权,纳税人的税收权利就形同虚设。积极创造条件,修改救济渠道中的不合理因素,为纳税接近司法正义提供方便。三是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增强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与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的征税机关相比,纳税人显然处于劣势地位,单靠纳税人本身之力量,很难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此,纳税人可以成立自己的协会,代表纳税人参与税收立法活动,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及时了解纳税人对现行税法、税收征管的意见或建议,反映纳税人意愿,接受有关纳税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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