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苍南法院审结一污染环境案件因将直接排放废水入下水道,苍南一加工点老板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老板姓张,龙港人,现年39岁。2014年9月初,张某在龙港镇江浦路建立烫金版加工点,将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处理直接排放到下水道中。同年10月21日15时30分许,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进行查处,并对其排放的水样进行抽样检验,发现蚀刻池水样中铜的含量为12.1mg/L,排放口水样中铜的含量9.3mg/L,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三倍以上。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鉴于张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