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钟税官:
我公司为员工发放了供暖补贴、交通费补贴,请问这些费用可否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
A某公司财务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拨缴的工会经费以及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在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的14%、2%以及2.5%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条所称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指企业按照本通知第一条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第三条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费用、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根据上述规定,你公司为员工发放的供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应列入职工福利费范围,而“工资薪金总额”不包括企业职工福利费。因此,供暖费补贴、交通费补贴不得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范围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三项经费的税前扣除计提基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