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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将不再审查婚姻关系

时间:2014/10/29 8:17:32 来源:今日苍南 作者:李静静 

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婚后办证不再需要配偶到场

近期,我县房地产在部分乡镇率先开始实行“多证联办”,按照新规规定,自108日起我县各房屋登记机构在办理房屋登记业务时将不再对申请人婚姻关系进行直接审查。一方名下房产抵押买卖,不再需要配偶到场签字。而婚前一方买的房子,婚后办证也不再需要配偶到场,如配偶一方要求增加姓名,则可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笔者了解到,购房者在购买房屋时,购房合同上如果只签夫妻双方中一个人的名字,在办理房屋登记时,签名者即为房屋权利的申请人,也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今后处分时只需签名者同意即可。但如果属于夫妻共同购买房屋,在签订购房买卖合同时,就需将夫妻双方的姓名作为买卖合同的“买方”,并凭合同及相关要件共同申请购入房屋的所有权。

根据新规,已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申请办理抵押权登记手续或出售房屋时,不再需要配偶到场签字,只要《房屋所有权证》上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到场,就可以处分房屋。

而对于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不需要另一方到场。但如果购房人一人签署购房合同后,在办理登记时,想将配偶也登记为房屋所有权人的,可重新签订购房合同,将购房合同中的购房人变更为夫妻双方的姓名,并共同申请登记。也可在房屋登记时,夫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共同申请登记,并领取夫妻双方名下的《房屋所有权证》。

若房产已登记在一方名下,配偶要求增加其姓名的,夫妻双方可持身份证、婚姻证明、约定为双方共有的财产约定书、房屋所有权证等资料,共同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领取双方名下的《房屋登记权证》。但如果另一方不同意,配偶可持婚姻登记等资料,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异议登记。异议登记后,异议登记申请人应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证明该房产属夫妻共有财产。待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后,认定为共有人的异议登记申请人可以持该法律文书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目前,“多证联办”在灵溪范围内已于929日起实行,龙港辖区内则将在1027日起实行。其他乡镇条件成熟后也将逐一推行。该新规通过整合部门资源,优化内部操作流程,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办理实行“一次性告知、统一受理、内部流转、统一收费、统一发证”,最大限度地压缩办证时限,从而便利群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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