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家餐饮单位受处罚
以往,我县早点店馒头、面包加工中,使用含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的食品添加剂较多。但从今年7月1日起含铝食品添加剂使用有新规定,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要及时调整含铝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绝不可触犯食品安全红线。
国家卫生计生委等5部门发布公告规定:今年7月1日起,禁止将酸性磷酸铝钠、硅铝酸钠和辛烯基琥珀酸铝淀粉用于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膨化食品生产中不得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小麦粉及其制品(除油炸面制品、面糊(如用于鱼和禽肉的拖面糊)、裹粉、煎炸粉外)生产中不得使用硫酸铝钾和硫酸铝铵。2014年7月1日前已按照相关标准使用上述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
据悉,县市场监管局一直加强对含铝食品添加剂的监管,2013年以来,对全县餐饮单位的自制油条、馒头、煎饼、糕点等食品进行抽检,有32家餐饮单位39个批次样品不合格。县市场监管局对抽检不合格的32家餐饮单位进行立案调查和行政处罚。9起因在面包、油条、馒头中严重超量使用含铝食品添加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触犯刑法,被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立案起诉。县人民法院已审理判处其中5起,判处庄某某、汪某某等6人因“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长期超量滥用食品添加剂”,九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共计6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