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日从财政部获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联合下发通知,明确将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分批扩大至北京市、天津市、江苏省、浙江省(含宁波市)、安徽省、福建省(含厦门市)、湖北省、广东省(含深圳市)等8个省(直辖市)。
政策与上海基本一致
根据通知,各地新旧税制转换的时间不同,北京市为2012年9月1日,江苏省、安徽省为2012年10月1日,福建省、广东省为2012年11月1日,天津市、浙江省、湖北省为2012年12月1日。
通知规定,上述试点地区应自2012年8月1日起开始面向社会组织实施试点工作,开展试点纳税人认定和培训、征管设备和系统调试、发票税控系统发行和安装,以及发票发售等准备工作,确保试点顺利推进,按期实现新旧税制转换。
通知还明确,此次确定的扩大试点地区与上海市适用同样的试点方案、试点行业和政策安排。主要内容包括:试点地区从事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的纳税人自新旧税制转换之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在现行增值税17%和13%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11%和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11%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适用6%税率,部分现代服务业中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适用17%税率。
此外,试点纳税人原适用的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试点期间予以延续;原归属试点地区的营业税收入,改征增值税后仍归属试点地区;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管。
上海试点提供成功样本
财政部税政司和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上海市加上即将试点的8个省市,是我国重要的经济区域,大多分布在东部沿海,经济总量占半壁江山,对全国的经济发展,举足轻重,此次扩大试点对下一步改革在全国推开,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重要举措。增值税与营业税是中国两大主体税种,“营改增”改革影响之大可想而知。营业税主要根据营业金额来核算,没有抵扣机制,营业税成本只能由企业自行承担。而增值税是根据“增值部分”来征收,有抵扣机制,因此,整体而言,“营改增”可避免重复征税,减轻企业特别是服务业企业的税负,进而促进地方经济结构转型,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培育和发展。普华永道中国大陆及香港地区间接税主管合伙人胡根荣表示:“营改增后,由于服务价格的"价内税成本"将不复存在,消费者购买货物和服务所支付的税额将整体下降,改革目前无疑将受到社会大众的欢迎。”
上海试点提供了成功样本。据相关报道,今年1月1日“营改增”在上海部分行业“破冰”以来,截至6月中旬,纳入试点范围的企业共减税9.14亿元,89.1%的企业在改革后税负出现不同程度下降,其中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幅度更达40%,上海市上半年营业税总收入也同比下降12.6%。另外,上海市经济“半年报”显示,虽然上半年上海GDP增幅为7.2%,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二产增幅更是只有3%,但服务业增幅达10.3%,其中,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等现代服务业的增幅高达18%,现代物流业增幅也达12.1%,领跑全国。在7.2%的GDP增幅中,现代服务业增长的贡献率高达82.6%。服务业占上海全市GDP比重也达到了60.4%,比去年同期提升2.6个百分点,创下历史同期增幅新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