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三年
4月16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为进一步促进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等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将2013年底到期的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政策,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并提出四项举措对这一政策加以完善。
会议明确提出四项举措,一是取消享受优惠政策的行业和人员范围限制。凡招用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人员,均可享受税收优惠;二是提高征税扣除额上限。对从事个体经营或企业吸纳就业的,除国家给予定额税收扣减外,地方政府还可按规定再给予比过去更大的税收优惠;三是增加扣减税费种类,把地方教育附加纳入减税范围;四是简化程序,将税收优惠政策管理由审批改为备案,努力营造更好的创业就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