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获赔500元
还未开封的罐装啤酒,拿起来掂掂重量竟然只有一瓶正常啤酒的三分之一,消费者姜某在与商家协商无果下投拆到“12315”,最终姜某“退一赔三”的诉求受到支持,并获500元赔偿款。据悉,这也是我县实施新消法以来,全县首例“退一赔三”案。
19日上午,消费者姜某从灵溪镇温州浙闽副食品商城一副食品店购买了一箱青岛崂泉罐装精品啤酒,中午在喝酒时,发现其中还未开封的一罐啤酒量竟然只有一点点,用手掂量、摇晃一下,明显感觉到只有近1/3的量,姜某于是找到了售卖这啤酒的副食品店想讨个说法。在这实打实的“证据”面前,商家表示这酒因为加工时高压导致泡沫很多,因此就成了“空心”酒,这种情况太正常不过了,每箱都可能会有。面对商家如此说法,姜某气愤极了。商家明知这酒出现“份量不足”的概率这么高,也不事先进行检查,也不事先说明,就将酒售卖给消费者,这明显存在消费欺诈。在明确责任的同时,消费者与该副食店进行协商,但商家仅同意赔偿两瓶同样的酒作为赔偿,消费者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姜某遂向灵溪分局“12315”工作站投诉。
该站工作人员受理该案后,详细了解情况,立即组织双方调解,了解到此次消费纠纷确如消费者姜某所说,情况也很明了。但就赔偿一事,双方争执不下。工作人员耐心劝导,并明确表示,商家在明知这酒出现量少概率很高的情况下,不经严格检查,仍将将其投入市场售卖,是对消费者的一种欺骗。根据《新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因此按照《新消法》规定,工作人员明确此次惩罚性赔偿的倍数为“退一赔三”,因三倍不足500元,按赔偿的最低数额500元进行赔付。
在法律面前,该商家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并同意支付500元作为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