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  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疫情防控
 
      网站栏目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财经微观    政策法规    人物风采    疫情防控    简报    会长企业    通知公告    会刊
 
 
 
 
 您当前位置的: 网站首页 > 工作指导 > 正文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下月起实施

时间:2019/12/6 9:17:23 来源:本站 作者:杨晓宴 

《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下月起实施

三大亮点抢先看

日前,《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简称《办法》)正式公布,将于2020年1月1日开始实施。该《办法》共35条,其中29条充分吸收了我市创建“两个健康”80条新政、146清单和“推新政破堵点12条”的相关内容。其中,有关政策实施一致性、推行柔性执法和信用修复、土地供给制度创新的内容可谓三大亮点。这些内容明确回应了企业的强烈诉求,将给企业带来实实在在的好处,帮助企业在温健康发展。

今年5月,市经信局牵头开展《温州市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立法调研与起草工作,并与市委改革办、市司法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金融办等部门开展调研和专题讨论,先后向县(市、区)、市有关单位和各行业商协会书面征求意见,并召开重点企业意见征求会。历时半年多,该《办法》终于于上月14日获市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保持政策一致性”首次得到文件明确回应

在众多企业主对营商环境的反馈中,有一条建议一直高频出现——部分政策“朝令夕改”的情况,扰乱了企业正常的投资经营决策和执行。希望政府保持出台政策的一致性,避免出现新老政策执行“一刀切”的情况。

这一诉求,在《办法》中得到明确回应。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保持政策措施的连续和稳定,非因法定事由并经法定程序不得撤销、撤回或变更依法作出的规划、行政决定和行政命令。

特别是市场关注的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招商引资、政府和民间资本合作等重点领域,第二十七条明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向市场主体依法作出的政策承诺以及依法订立的各类合同。

经常被提及的理由,包括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第二十七条都明确,不能成为违约毁约的理由。此外,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或者合同约定的,应当及时与市场主体进行沟通协商并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依法补偿市场主体因此所受损失。

这不仅是我市首次在相关文件中如此明确和准确地描述相关问题,也是对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关条款的具体落实和市场主体关切的及时回应。特别是在近年来温州大力招引“温商回归”的背景下,对民企在温投资传达了积极明确的信号,也表明了政府营造优质营商环境的决心。

推行柔性执法,创新信用修复,合理“容错”

对于企业经营过程中的种种行为,虽然大部分已经“有法可依”,但也存在部分“执法从严”的问题,在推动“两个健康”的发展方面还可能起到反作用或副作用。

目前,不少县(区)已在推行“柔性执法”,而《办法》则在文件层面正式提出了“柔性执法”的概念。

对于市场主体,第三十一条强调应把教育和处罚相结合,提出了五种推行柔性执法的方式,包括采用告知、建议和劝导,预防违法违规行为;采用约谈或者告诫纠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行政调解化解矛盾纠纷;采用行政协议规范政府、行政机关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等。

同时,第三十一条还规定实行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免罚制度,定期梳理公布涉企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第二十八条还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修复做出了相关规定。符合修复条件的,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可以进行信息修复并告知不良信息主体。也就是说,企业“知错就改”,还会有“东山再起”的机会。

此外,《办法》建立了公务人员容错免责机制,第三十四条规定,单位和个人在推进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中,对于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主观上出于公心、担当尽责,且未谋取私利,确因不可抗力、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导致未达到预期效果、造成负面影响与损失或者存在过错失误的,适用改革创新容错免责相关规定。

创新土地供给制度降低企业用地成本

温州“寸土寸金”,如何为企业尽可能提供所需土地资源,又引导企业高效用地,《办法》中有多条“干货”内容直击核心问题。

温州拥有大量劳动密集型制造业企业,企业需要一定面积相应配套食堂、宿舍及活动中心。而这些场地都属于非生产性用房。一直以来,工业用地对这类用房占地面积有明确比例限制。因此,不少企业需要额外承担员工生活需求所产生的用地成本。

结合企业实际所需,《办法》第十条规定,除国家和省级另有规定外,在符合消防、安全生产等条件下,一般工业项目自有用地内非生产性用房可建建筑面积比例可以放宽至25%。

另外,在温州大力开发小微园的大背景下,为激发小微园活力,助力更多企业参与小微园建设,《办法》第十一条明确,小微企业园开发完成后,项目产权可以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按层或者按幢作为最小单元分割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

这是温州小微园建设的特色配套措施,一方面突破了原来项目产权不能分割的限制。对建设小微园的一方而言,可以不用完全自持物业,通过分割出让,有效降低自身经营成本;另一方面,通过明确按层或者按幢作为最小分割单位,杜绝按间出售可能引起的倒卖行为,则有效服务了有真实经营意愿的入园企业。

同时,为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办法》第十二条还规定对于用能、用工、物流、融资、用地、中介服务收费等成本,采取以金融机构保函替代现金缴纳涉企保证金等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对区域的评估成果,包括规划环评、能评、压覆矿、地质灾害、水土保持、防洪评估、水资源论证、雷电灾害、地震、文物保护评估等事项,可以提供供该区域内的市场主体无偿使用。

 

 
友情链接:
 
协会概况  工作指导  会务动态  税务要闻  企业之窗  维权指南  资料汇编  联系我们  疫情防控  
 
Copyright ? 2012 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三创网络
电话/传真:(0577) 68717111 26658777 68751855 68716388  浙ICP备12037378号-1 浙公网安备 330327020007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