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取消契证的公告》正式发布。根据公告,从今年10月8日起,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房屋、土地权属缴纳契税的,将取消发放契证,进一步减少办证环节、简化契税办税流程、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原已发放的契证仍可作为契税完税证明使用。
根据《契税暂行条例》,纳税人办理纳税事宜后,契税征收机关应当向纳税人开具契税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权属变更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