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核不合格单位将被“一票否决”
市委、市政府日前制定出台《温州市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方面,各级党委、政府的17项职责。全市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安全监管职责将在制度层面得到有效强化。
此次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党委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八大职责,要求各级党委严格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上级党委、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工作要求,将安全生产工作列入党委常委会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提出落实措施,推动实施安全发展战略。明确规定各级党委要加强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加大各类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控制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暂行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九大职责,要求各级政府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布局,全面实施安全发展战略,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
为了保证各级党委政府更好地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暂行规定》还要求党委政府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例会制度、安全生产学习调研制度、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生产通报约谈制度四大制度。其中安全生产例会制度规定了市、县、乡三级党委必须定期召开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市委常委会每年1次、县(市、区)委常委会每半年1次、乡镇(街道)党委会每季度1次。
针对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全市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省市级重大安全隐患治理不力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暂行规定》还确立了行政问责机制。其中特别明确了各级党委政府安全生产“一票否决”的具体情形:一是年度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二是发生较大恶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年内发生2起较大事故且死亡总人数超过10人的。同时,明确了对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连续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实行“一票否决”。
什么是“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都负有领导责任,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履行相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