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南国税局党组书记、局长林敏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规范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国各级税务机关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这是国家税务总局首次以规范性、纲领性的文件对我国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的方面做了系统部署。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通知》,对于指导和推进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纳税人维权事业与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通知》的重大意义
《通知》在总结国内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成功实践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国内外纳税人维权事业理论研究成果、借鉴国际纳税人维权组织发展经验,主动适应经济“新常态”,对促进纳税人维权组织健康发展作了全面部署,标志着我们国家对纳税人维权事业发展规律的认识和把握提高到了新层次,要充分认识学习贯彻《通知》的重要性。
一是纳税人维权事业发展的迫切需要。随着法治建设的强力推进和税收宣传的普及深入,纳税人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对维权组织工作的方式方法及维权渠道的多样化需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苍南成立了全国国税系统第一家、浙江省税务系统第一家纳税人维权协会组织——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成立后,协会结合新时期税收工作,通过创新服务机制、丰富活动形式、强化宣传引导等有效措施,构建了全方位、深层次、多角度的纳税人维权体系,探索出了纳税服务的新模式,为促进苍南县税收征纳和谐起到积极的作用。经过了五年的探索和实践,苍南县国家税收纳税人权益维护协会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定位欠准确、工作内容欠明确、运行欠规范等问题,亟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政策,加强引导和规范。这次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通知》是国家适应税收“新常态”下纳税人维权事业发展的新要求而采取的重大举措。只有切实增强贯彻《通知》的思想自觉和行动自觉,才能实现纳税人维权组织管理规范化,确保纳税人维权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二是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当前,我国已进入经济发展新常态,而经济新常态客观上决定了税收“新常态”,税收环境的复杂深刻变化也催生了税收“新常态”。在税收“新常态”下,税收工作思维惯性正从“管理纳税人”向“服务纳税人”的“新常态”转变。2013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纳税人权益保护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要注重发挥各级税务机关职能作用,主导建立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构建纳税人维权平台。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设单纯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应该要吸收社会各方共同参与。对此,《通知》从多个方面对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设特别是工作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认真学习贯彻《通知》,有利于更好地服务纳税人,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助推税务机关与纳税人建立起良性互动的新型和谐征纳关系。
三是引领维权事业法治化的行动指南。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较强规范性意义的《通知》,不仅可以即时巩固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实践成果,解决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还可以为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立法奠定基础,是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进程中的里程碑。贯彻落实《通知》,有利于为税务机关支持纳税人维权组织的运作,社会公众广泛参与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设提供规范和遵循,进而形成浓厚的纳税人维权氛围。
二、深刻把握《通知》的主要内容
《通知》包括三个内容,第一部分为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定位;第二部分为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工作的内容;第三部分为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实施要求。要深刻把握《通知》的主要内容,熟悉条文,吃透精神,确保《通知》各项任务要求贯彻落实好。
一要深刻把握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定位。纳税人维权组织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发挥着桥梁和纽带的作用。《通知》明确提出,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设应坚持以税务机关为主导,吸收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维权组织工作应以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纳税人正当需求为导向,以提高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为目的,增进征纳沟通,促进征纳和谐,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
二要深刻把握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工作内容。要把纳税人维权工作做得更深入更扎实更有效,必须在规范纳税人维权组织工作内容上下功夫,形成群策群力抓维权的浓厚氛围。《通知》提出纳税人维权组织要从四个方面开展工作:一要开展宣传辅导,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二要畅通联系渠道,保障纳税人的表达权;三要促进征纳沟通,保障纳税人的参与权;四要发挥评议作用,保障纳税人的监督权。这一系列有效性举措,为形成工作整合力、促进纳税人维权组织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三是要深刻把握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实施要求。如何正确理清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维权组织之间的关系,是新形势下推动纳税人维权组织又好又快发展的关键点。《通知》明确了各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上的职责和任务,指出各级税务机关应积极推动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努力实现“一个平台、两家共建、多方参与”;应加强对纳税人维权组织的指导和管理,实现管理规范化,活动常态化,防止“形式化”和“空壳化”现象。同时,《通知》还明确规定,各级税务机关和维权组织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过程中,不得已任何形式向纳税人收取费用。这些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为税务机关更好地指导帮助纳税人维权组织的建设,推动纳税人维权组织发展壮大提供了思想和行动指南。
三、全力抓好《通知》贯彻落实
我们一定要把贯彻落实《通知》精神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
一要抓好传达学习。要把学习《通知》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着力在结合实际、深化认识、准确把握总局和省局精神实质上下功夫,把握税收“新常态”的特征,增强适应“新常态”的自觉性,强化顺应“新常态”的主动性。同时要坚持提前谋划,科学设置宣传议题,扩大纳税人维权组织工作的社会参与度和群众知晓度,形成较大较好的社会影响。
二要抓好工作谋划。《通知》中布置的多项工作任务,是由税务机关牵头负责或参与实施。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要注重发挥职能作用,紧紧围绕《通知》的工作部署,将转变政府职能和破解纳税人维权组织发展中的难题相结合,精心谋划好纳税人维权组织工作。
三要抓好督促检查。要建立督促检查机制,根据明确的责任和要求,督促工作落实。要定期交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解决纳税人维权组织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做得好的地方要表扬鼓励,对不足的地方要帮助查找原因,推动整改工作。
四要抓好改革创新。在经济“新常态”下,要坚持运用新的思维方式和工作方法,加强协调配合,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加以推进纳税人维权事业健康发展。要吃透《通知》精神,勇于改革创新,把《通知》的要求转化成实际行动和实际成效,以改革创新打破纳税人维权组织发展中的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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