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律零容忍
“毒奶粉”、“毒年糕”、“毒鸡油”、“毒五香干”、“毒猪头肉”、“毒面包”、“毒奶茶”、“毒海参”、“毒米面”、“毒猪蹄”……一个个非法添加食品添加剂、危害食品安全的案例,分布范围之广、涉及群体全面,让人触目惊心、谈“食”色变。今天,县法院对多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犯罪案件进行集中宣判,并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我县十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审判情况。
几个月前,一则“苍南毒米面流入市场”的消息在社会上引起一片哗然。经多方调查和鉴定,县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吴某、李乙于2009年5月在灵溪镇浦亭社区和平村某处开办一米面加工厂。为扩大生产,2011年4月又雇佣李甲并租用李甲在求知东路一处房屋用于加工米面,并将加工的米面销往全县各地。2013年5月开始,三人经商量,在米面生产中添加山梨酸钾、苯甲酸钠、铵明矾、硫酸钠等物质。案发时,公安机关在两处现场查获疑似二氧化氯漂白剂0.5千克、疑似明矾物质3.6千克,山梨酸钾疑似物20包、苯甲酸钠疑似物3包,米面成品及半成品共近2000千克。经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食品安全监督专家认定,铵明矾、苯甲酸钠、山梨酸钾属于合法食品添加剂,但在湿米面生产加工中添加属于超范围使用。苯甲酸钠、山梨酸钾的毒性级别均属于低毒,长期大剂量使用可能会对健康造成危害。
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李甲、李乙无视国法,在食品加工、销售过程中,违反食品安全标准,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最终,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年和十个月,分别处以罚金20000元至10000万不等。
事实上,一直以来,我县司法部门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都高度重视、严厉打击。早在2001年,我县发生的一起毒奶粉致婴儿营养不良继而死亡的案件,被告人陈甲最终因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万元;2009年,王某某收购加工鸡油(非食用油),并作为食用油出售,数量近6万斤,最终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获刑六年,并处罚金10万元……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近年来,食品安全更是得到广泛关注,成为社会各界的热议话题。为有效遏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根据最新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县法院在审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过程中依法履职,以“零容忍”的严惩态势,不断加大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严格缓免刑的适用,在对犯罪分子依法适用主刑的同时,加大财产刑的判处力度,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一律适用罚金刑,提高犯罪分子的犯罪成本,并坚决查封、扣押涉案物品和罚没违法犯罪所得,彻底剥夺犯罪分子再次犯罪的资本。同时,建立绿色通道、强化协作配合、扩大法制宣传,对涉及有毒有害食品、农资产品等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的案件,坚决做到快审、快结,稳、准、狠地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 |